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房仲裁撤營業所保證金可退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即日起首度讓不動產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裁撤營業處所時,申請退還保證金。預計包括信義、永慶房屋等業者,將因保證金可退還,進帳超過億元。
內政部增訂該辦法第8條至10條,針對不動產經紀業因經紀人減少或裁撤營業處所,導致已經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高於規定金額,就可以向全聯會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以保障業者權益。
根據統計,91年至今約有400多個已裁撤的營業處所,以往因為未有法源依據無法申請退還。
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25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10萬元。
每一營業處所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3萬元。業者依從事仲介、代銷業務,將分別向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繳存、取退款。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科表示,這項修定的辦法自10日生效,但業者要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准予備查之日滿兩年,才可申請退還多繳的營業保證金。
內政部表示,這個手續時程是為了確保該營業處所賣的房子,兩年內沒有瑕疵及消費者糾紛。
如果今年才關閉的營業所,要等到兩年後才會入帳;如果是兩年前就已經裁撤的營業處,即日起申請備查完成後可取得還款。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授權訂定,自90年發布施行。內政部表示,這項營業保證金主要是作為業者對消費者損害賠償之用;繳存的金額,則以營業處所及經紀人數量來計算,增加營業處所或經紀人時,要補繳營業保證金,但是過去業者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時,無法退還這項金額,影響業者權益。


【2009/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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