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抵押權無法單獨贈與他人,應就實際債權金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標的如為設有抵押權之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之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贈與人以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為贈與,因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獲清償,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有優先受償之權;是以抵押權並非獨立之財產權,故同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必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移轉始能發生效力,因此,贈與標的債權,而抵押權
該局舉例,甲君對第三人有500萬元債權,該第三人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600萬元予甲君,甲君欲將該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移轉予兒子乙君,提供抵押權登記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無法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故贈與之標的應為該受擔保之債權,而非以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申報贈與,故甲君應提示與債權相關之證明文件,並以實際債權金額500萬元據以申報繳納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核定並發給有關贈與證明書後,贈與人甲君再憑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