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台北關稅局說明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規定

台北關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報運貨物進口通關時,如有因筆誤漏列其他明顯錯誤等誤繕報單情事者,應依關稅法進出口報單更正作業辦法(下稱更正作業辦法)規定,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另依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更正作業辦法第3條第22項規定,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者,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該局指出,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5、6項規定,進口報單於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更正。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核定應審文件、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提出申請;在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前提出。如於貨物放行後始發現申報有誤,欲申請更正者,依更正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關稅法規定,上開報單更正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又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錯誤之發生如受委託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惟實務上,常有非因報關業者疏失所致之申報錯誤,依規定原應由納稅義務人具名申請之更正案件,報關業者卻代為申請,致延宕更正時程,滋生爭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應依規定辦理更正事宜。
該局再次提醒業者,於報運貨物進口前提領貨物後,應仔細核對原申報事項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原訂購合約相符,若來貨正確但申報有誤,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正報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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