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申請稅單查對更正原繳納期限展延後如已逾核課期仍應繳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法納稅義務人有對稅單申請查對更正權利,惟於核課期間內合法送達之稅單如更正後改訂繳納期限已逾核課期,納稅義務人仍應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即稅單)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時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而依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稽徵機關對於上揭受理查對更正案件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限。惟如原稅單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並依法完成送達者,嗣後因更正稅額,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係屬就原繳納通知書之應納稅額作一部撤銷通知之性質,依財政部71年8月30日台財稅第36419號函釋,應不發生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意即不論改訂繳納期限是否已逾核課期,納稅義務人仍須繳納更正後稅款。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稅額查對更正,稽徵機關受理後改訂繳納日期之稅單,不論改訂之繳納期限是否已逾核課期,仍均屬應繳納之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因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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