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外,但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對本身權益至少有下列三方面的影響,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一、補徵稅額之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有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影響退稅權益: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如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尚有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亦即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將來核定後稽徵機關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但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稽徵機關並不會主動退還給納稅人。
三、無法適用列舉扣除辦理結算申報者,申報時或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對列舉扣除額項目,可再檢據申請追認。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但已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一律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即使有列舉扣除額項目支出,亦不可再檢據申請追認。
該局呼籲,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您如果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親自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逾期不受理跨區收件),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不得使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代收收款之金融單位將加計利息代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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