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2017-12-19:欠稅擔保品計價,應扣除已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申請提供名下所有之土地、房屋充當欠稅擔保品,該不動產雖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惟其價值減除已發生之借款債權仍足以擔保復查決定半數稅款,如何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依照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故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擔保時,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須扣除該設定擔保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金額,而減除實際借款債權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經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000萬元,依法提起訴願,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A君為希望不要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必須提供500萬元之擔保品。A君提供一筆公告現值1,000萬元之土地作為擔保品,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其擔保價值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則該筆土地之擔保價值為1,200萬元,不過因這筆土地已向B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縱然A君目前僅向B銀行借款500萬元,但稅捐稽徵機關在計算A君之擔保品價值時,必須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即1,200萬元減1,000萬元為200萬元,低於應提供的500萬元擔保價值,顯與應提出相當擔保金額規定不符。基此,本局乃輔導A君向B銀行請求調降並變更設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為500萬元,經稽徵機關重新計算A君擔保品價值時,應以1,200萬減除變更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為700萬元,高於半數欠稅500萬元,本局立即暫緩將A君欠稅移送強制執行,順利解決A君之困擾。

徵收科 彭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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