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2017-11-16:委託代製菸酒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菸酒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規定,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產品登記,並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另委託廠商如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為納稅義務人。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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