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2017-11-09: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之欠稅案件,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若未依限繳納,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如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提起訴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二)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因並非是對稅捐之核課不服,所以並無上述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仍會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呼籲,申請實物抵繳經否准而逕提訴願之案件,若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多加留意限繳期限,並如期繳納,以維權益。

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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