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雖將全部信託利益歸屬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審理一案例,甲君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其子乙君,期間20年,甲君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經該局以甲君贈與之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所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乙君須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經該局予以核課贈與稅27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故甲君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子乙君,其贈與之標的為「權利」非屬「農業用地」,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之要件不合,自無該條款之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雖為其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因此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財產移轉,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旻靜 04-23051111轉222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1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農地成立他益信託,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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