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執業者房貸利息-有條件減稅

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利息支出,只要符合依法設帳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即可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減稅。

執行業務者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須符合五項要件: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以本人事務所名義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用途證明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辦妥房屋過戶手續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在以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四、可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土地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2010/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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