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活化旗下資產運用,可能針對資產採取「售後租回」方式來籌資,不過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接軌IFRS後,企業資產售後租回的出售損益,並須按照與公平價值間的差異,決定其應採取當期認列或逐年遞延方式入帳,與原本均採取逐年入帳的方式不同,對企業損益將產生重大變化。
依照目前會計與稅務原則,安侯建業指出,企業將資產售後租回,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並予以逐年遞延,按照租回的合約,例如租用期間等條件,以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但是IFRS準則要求售後租回交易必須視為一項銷售交易與租賃交易,同時考量銷售價格與公平價值之間關係。
安侯建業表示,當銷售價格與市場公平價值相同,所產生的損益應於當期認列,但是若銷售價格高於公平價值,則假設隱含後續租回的租金可能相對低於市價,應採取遞延認列方式,直到包含租約交易完成為止。
此外若銷售價格低於公平價值,安侯建業表示,若為損失,且無法於後續低於市價的租金取得補償,則損益應立即認列,不過若為損失,但是可以從未來低於市價的租金取得補償,則損失應遞延並於租賃資產預期使用期間進行攤提。
【2010/07/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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