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鄉孫小姐來電詢問: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是否須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仍應辦理申報,一旦查獲未申報,可以對該營利事業處罰。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表申報者,處7,500元罰鍰。另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於98年11月6日放寬為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於所訂「3,000元」以下,係當期「應計入」與「應減除」金額均不得超過3,000元而言。
【2010/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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