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音樂或影片等著作權供人下載使用,取得的著作權報酬,財政部即日起要課5%的營業稅了,過去未報繳營業稅者並需補稅但不處罰。
財政部昨(30)日重新發布課稅解釋,指出89年5月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利用人給付的使用報酬,以及著作財產權人取得管理團體支付的著作權收入,只課徵所得稅的規定並不完備,即日起需加課5%的營業稅,並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解釋,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權委託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供他人使用,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的受託行為,具備行紀業等仲介性質,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範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必須依照以下規定開立發票並課徵5%營業稅: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在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時收取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利用人。
二、結算時,著作財產權人應在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使用報酬時,就未扣除管理費的使用報酬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財政部同時指出,著作財產權人如果不是著作人本人時,需在今(99)年12月31日前辦理營業登記,稅捐機關即日起會主動輔導,逾期未辦營業登記者都要補稅送罰。
著作財產權人若是本身即是著作人時,財政部規定,其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使用報酬時,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也不必繳納5%的營業稅。
但是這筆著作權使用報酬需全額按照執行業務所得,由給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按10%或20%(適用於外國人)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該部在89年所做的課稅解釋只有規範所得稅,並未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著作財產權人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最新解釋發布之前,已經核課確定的案件將不再補徵營業稅,只有尚未確定的課稅案件需要補稅,年底前補辦營業登記者則不會處罰。
【2010/07/01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影音下載報酬-課5%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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