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交際費-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善化鎮許小姐問: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改列其他費用。該分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係銷售科技產品為業,列報其他費用科目金額高達新臺幣100萬餘元,經查係招攬業務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介紹說明會費用,該公司因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而將該交際費轉列報其他費用科目,經該分局依其費用性質及相關規定轉正為交際費核認,因申報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爰予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07/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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