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機關團體如活動支出不符合免稅標準者,應審慎擬訂並確實依保留款使用計畫執行,以免遭致補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為免納所得稅要件之一,其不符合上開規定者,仍應依法課稅;惟上開條款但書亦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故機關團體如支出未達上述標準,可依其創設目的需要擬訂合理具體可行之保留款使用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可不受上項支出比例規定之限制。

該局說明,此報備僅係暫時同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嗣後如經發現未依使用計畫之用途使用及未於期限將保留款執行完畢,仍應就全數之結餘款核課所得發生年度所得稅

該局近日於查核轄內某機關團體96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機關團體95年度報經核准之結餘款800餘萬元,未依使用計畫內容執行,該局依規定重核95年度申報案件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如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前段之情形者,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依規定將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並函請財政部同意後,確實依計畫內容及期限將保留款執行完竣,俾能夠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