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人欲拋棄繼承權,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4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若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就當作其拋棄繼承權了!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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