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以第三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受益人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