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幫外籍員工繳所得稅-須約定

為吸引國外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台灣公司常替外籍員工支付在台灣應繳納的所得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必須在雙方聘僱契約上白字黑字載明,由公司替外籍員工支付我國所得稅,當作勞務報酬一部份,否則還是會當成外籍員工的「其他所得」課稅,公司也不能當作費用認列。

公司若有聘僱外籍員工,常會遇到替外籍員工支付我國所得稅其他稅款的課稅問題。依稅法規定,到底該筆支出是否可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而代繳的稅款是否外籍員工所得?都是公司普遍常見的疑惑。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劉惠雯指出,跨國企業因人力調度,經常須派遣員工到外國工作,由於各國稅法規定有別,使得派駐員工所需負擔的稅負實質所得有所不同,為避免影響外籍員工的工作意願,跨國企業通常會為派駐員工支付當地的所得稅,因此台灣公司若有聘僱外籍員工,實務上也都是由公司支付所得稅

財政部曾在97年發布解釋令規定,外籍員工應將公司支付的所得稅計入「其他所得」,而且公司員工支付所得稅,也不得認列為公司費用,對公司來說實質負擔增加。許多公司認為,替外籍員工繳納所得稅,是取得員工服務「對價關係」,國稅局若當作是公司對員工的贈與行為,也非常不合理。

為順應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增加台灣公司吸引優秀人才的競爭力,財政部在今年3月發布最新解釋令,若公司能夠證明代外籍員工繳納的所得稅其提供服務酬勞的一部分,則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為公司費用的一部份。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替外籍員工繳納我國所得稅,必須


1.在聘僱契約其他證明文件上,約定為外籍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


2.公司須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才能列報公司的「薪資費用」。


國稅局查核時若發現,公司替員工繳納所得稅,但雙方聘僱契約上並未約定,就會剔除公司所列報的費用或損失。不僅如此,公司替外籍員工繳納的所得稅,還會被當作公司對於員工的贈與,依法對外籍員工課徵所得稅


【2010/07/09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2010.03.12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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