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應否申報贈與

(桃園訊) 桃園楊先生來電詢問: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購買不動產是否視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而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另依民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所以,已結緍之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其所購買之財產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其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結緍之未成年人購買財產之價款,如經查明係為第三人無償代為付款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第三人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乙君名義出資購買不動產贈與乙君時,甲君應依本法第5條第3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非乙君之父母本法第5條第5款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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