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未具執業資格而執行業務者,其收入仍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建築師執業資格,卻辦理建築規劃工程監造等業務,領取建築設計及工程監造收入逾380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查得資料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以該收入核定甲君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甲君不服,主張這些所得既經認定全係不法所得而應予追繳,自不能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犯罪所得不法所得,隱匿猶恐不及,豈有自曝之理,申報不法所得屬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不應受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業資格實際從事業務者,其執業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論該所得來源是否不法,若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除應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罰鍰。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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