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最新判例-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無形資產分年攤提之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此見解已於994月列為最高行政法院判例(97年判字第550號)。

該局說明,最高行政法院上揭判例指出,營利事業擁有之專門技術,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更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為估計攤折之標準,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有關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之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之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之考量,自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之「專門技術」在內。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可作為攤提之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之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之商譽,其餘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