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留置於代理記帳業者執業處所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而滅失,仍可申請報備

臺南陳小姐詢問:公司98年度帳簿憑證,留置於代理記帳業者執業處所,卻遭受水災滅失,可否仍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滅失?會因未留置於營業處所而受罰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第25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對於營利事業委託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者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而需將其帳簿憑證送往受委任辦理事務處所而未留置於營業場所之情形,實務上各國稅局均認其係未留置於營利事業營業場所之正當理由免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3項之處罰。南區國稅局亦提醒民眾,別忘了在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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