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一經查獲,連補帶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若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未經查獲前應自動轉正並據實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逃漏稅款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借用子女乙君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戶,從事股票買賣,經查核發現乙君經濟能力購買上市股票,其投資資金係來自於甲君,出售股票款亦回流至甲君,經該局查獲將乙君名下股利所得一百多萬元轉正歸課甲君,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借用子女名義所獲配股利所得已由子女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應無短漏報之情事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他人名義存款、投資分散所得規避較高稅負,以免被查獲不僅補稅還會被處重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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