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專營公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令釋發布後,因「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範圍及「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意義為何,實務上尚有疑義,為釐清相關規定,財政部於近日發布相關補充解釋,明確規範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南區國稅局最後表示,目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餐點僅限於上開國中國小高中(職)提供之學生午餐。至於大專院校幼稚園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餐點、運動會餐點、教師召開會議餐點等之銷售價格,均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且該等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並無差別,因此,基於公平原則,營業人如兼營該等餐點之提供,尚免用統一發票及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適用。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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