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購無專利技術-不得分年攤折

財政部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課稅見解,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引為判例,未來相關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可能勝算不大。

財政部同時強調,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專門技術,因為不是現行稅法所定義的無形資產範圍,企業取得未依專利法登記的專利權購入成本,亦無法認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0萬元購買其未依法登記專門技術,雙方約定使用十年,由於所擁有的專門技術辦理登記的1,000萬元即無法列為費用,當然即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減稅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指出,營利事業擁有的專門技術,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
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並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有關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的「專門技術」在內。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注意,可作為攤提的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的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的商譽

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即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


【2010/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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