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業務租車費-可扣抵稅額

永康市某公司會計史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向租賃業租用乘人小客車業務人員使用,給付租賃公司租金所支付進項稅額可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其給付租賃業者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業務上或載運員工上下班使用,係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所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入性質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已訂有明文不得扣抵,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汽車所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有關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0/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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