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其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而言,被繼承人遺有繼父、繼母或雖為被繼承人之生父母,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不准扣除。
該局表示,日前審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時,依案附之戶籍資料發現被繼承人尚遺有高齡90餘歲母親,繼承人未列報扣除額,經該局主動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依10﹪遺產稅率計算,節省11餘萬元的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若抛棄繼承權者,依規定,則無該項父母扣除額之適用,亦即不准扣除每人111萬元。
審查二科 曾科長(06)2223111分機12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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