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列報大額捐贈扣除,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供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寺廟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寺廟提供之97年度帳簿記載該筆金額之捐款人係由A公司改為甲君,且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供核,難認其有捐贈之事實,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捐款原由A公司捐贈,因該公司營運虧損,不宜作大額捐贈,其身為該公司之總經理,乃認捐該筆款項,並請廟方將感謝狀改開給甲君。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稅之實者,也不在少數。國稅局為遏止虛列捐贈扣除額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大額異常捐贈案件,均加強查核,若受贈單位無法提示確有收取捐款之帳證資料,或捐款人未能舉證捐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證明確實有捐款事實,國稅局將予以剔除。該局呼籲:列報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應據實填載,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法務二科 林科長(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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