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檢附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所謂遠洋漁船之定義,應以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
如屬本國籍遠洋漁船,除可檢附
1.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
2.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外,得檢附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證明文件,及營業人(賣方)所開立之發票扣抵聯由買受人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且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至於銷售貨物與停泊在我國內港口之外國籍遠洋漁船,則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檢附
1.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
2.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銷售遠洋漁船之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自行審查是否已具備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則應申報為應稅銷售額,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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