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

公司無盈餘卻辦理分配,違反公司法第232條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同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負責人違反前述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累積虧損約100萬元,93年度稅後盈餘約90萬元,該公司未依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即將93年度稅後盈餘90萬元全數分派股息,經通知該公司辦理相關更正事宜,公司不予理會,經通報主管機關後,以其違反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盈餘分配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先行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若有未依公司法規定,先行彌補虧損逕以稅後盈餘分派股息及紅利情形,應儘快辦理相關更正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大安分局 宋課長 (02)23587979分機3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7/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