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債權憑證中債務人姓名塗改須蓋法院校對章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應回到核發的法院法院校對章,才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如要親自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個人者,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印章

2、司法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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