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 星期三

我國首件與荷蘭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延長適用期間完成簽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首件與荷蘭延長適用期間的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已於107年6月28日與荷蘭財政部完成簽署,107年8月29日由北區國稅局局長王綉忠與荷蘭集團臺灣子公司Mr. Boer代表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延長適用5年


該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交易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協議適用期滿前,若影響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及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則基於稽徵經濟原則,徵納雙方得延長適用期間。


該集團臺灣子公司代表Mr. Boer表示,其為全球最大晶片微影設備製造商,全球10大半導體製造廠都是它的客戶,也包括了我國的台積電及聯電。在第一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簽署後,臺灣提供了穩定的租稅環境及友善的溝通管道,成為集團重要的投資地區,而這次延長適用期間的簽署,也強化了該集團在臺灣的投資與發展布局。目前在北部及南部地區已擴大產能,並透過併購交易與國內供應商合作,協助我國半導體產業維持在國際市場的技術領先地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簽署的預先訂價協議延長適用期間,可以確保跨國企業的租稅安定,並減少雙方稅務成本,同時也建立了我國與荷蘭稅務合作的良好關係,完成一場美好的租稅外交,共創雙贏。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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