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動補報所得額,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同時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之所得額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嗣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在稽徵機關查獲前除自動補報該營利事業所得額外,亦應自動補報並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依其投資之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嗣該營利事業發現有應課稅所得漏未申報,於查獲前自動申請更正該營利事業98年度營業收入及應課稅所得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免罰規定,惟A君未依該營利事業自行更正申報後增加之盈餘,按其合夥比例辦理補報系爭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及補繳稅款,仍遭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其經營或出資之營利事業所得之盈餘為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嗣後該營利事業如有更正補報所得額,亦應同時自動辦理補報及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劉秋明 03-3396789 轉167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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