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捐贈古蹟寺廟管理委員會非屬不受金額限制之捐贈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是若民眾欲全額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應該首要注意捐贈的對象。

實務上有民眾大額捐贈給經主管機關認屬為古蹟寺廟之管理委員會,卻誤解即為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以為該捐贈金額可以全額扣除。該局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第1項雖有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但對前項贊助費用交付之對象實際上是有所限制的,其中同條第2項即規定贊助款項應交付予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而非其他對象,且贊助者就該項贊助經費指定其用途者,不得移作他用。此點呼籲民眾特別注意。

既然所得稅法有列舉捐贈扣除額規定,民眾捐贈行善除有利於社會福祉外,又可少繳些稅,可說是一舉兩得;但是無論捐贈性質為何,都應該要注意捐贈的對象及相關要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當初的期待落空。

三民分局 稅務員 張雯嵐(07)382-9211分機686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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