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
(公司住所、本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
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
轄之分支機構。
解釋函令:
△同一地址設二個以上同業公司,公司法尚無禁止
有關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二
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登記,查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
定,先予敘明;至違規營業之公司其處罰對象應為實際
違規之公司。
(經濟部90.8.20商字第0九00二一七二六八0號)
2.商業登記法
(應申請登記之事項)
第九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
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
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解釋函令:
△非同一負責人可在同一地址個別申請二家相同業務之
商號
不使用同一名稱,亦非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個別申
請設立二家商號經營相同業務者商業登記法並無限制,
自應准予登記。
(經濟部65.6.14經商字第一五五九八號函)
△同一地址得設立二個以上相同負責人及業務之商業
本案依財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四
六九一號函釋:「同一負責人於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
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應不再予以限制」,本
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商四八三七八及七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經商三二一00號函不再援用。
(經濟部86.7.16經商字第八六二一三七六一號函)
△同一地址登記二次以上之商業非法所不許
按營利事業登記證上記載之商業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
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尚非指其為營業地址
。而同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不問其業
務性質是否相同,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
(經濟部92.10.6經商字第09202210120號函)
△同一地址可登記二個以上之商業
按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
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
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而同
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亦非本法所不許
。是以,登記之商業經撤銷登記後,而於訴願程序中尚
未取得終局判決前可登記另一商業。
(經濟部92.12.19經商字第09202441380號函)
△查商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同一地址,商業登記法並無禁
止規定
(經濟部93.1.14經商字第09302004690號函)
△查市招尚非商業登記法規定之範疇。
(經濟部95.3.17經商第0九五00五二九一二0函)
△同一地址得登記二家以上商業
一、查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F大類批發、
零售業之分類,係指從事各該細類代碼商品之批發
及零售業,尚不及於製造業務,先為敘明。
二、而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及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
獨資合夥之商業,均適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
規定。惟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乃不同之法律,經營
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分別有不同之規定。
三、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
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
制」,亦即公司經營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其餘非
法令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經營,而公司登記時
,得以概括方式登記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
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惟公司組織依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辦法第2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之登記
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登記,其
登記時營業項目如何記載,依財政部於91年3月11
日以台財稅字第0910451455號函復略以:「……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所得稅法第1
8條之規定,業務種類為營利事業登記辦理設立登
記應行登記事項,……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
前,公司組織於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時,仍應請其逐
項詳列營業項目」。準此,公司經營營利事業登記
以外之業務,並無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如所為之
業務屬許可法令者,則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
定;其非屬許可業務者,則違反稅捐主管機關之規
定。
四、另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
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商業經營登記以外之業務者
,依同法第33條規定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
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
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處分後,仍不停止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五、按營利事業登記證上記載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
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尚非指其為營業
地址。而同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
不問其業務性質是否相同,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
規定。
(經濟部95.7.6經商第09502092710函)
3.營業稅法 第28條(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
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解釋函令:
主旨: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以上相同業務
之營業登記案件,應不再予以限制。
說明:二、有關同一負責人於同一地址申請二個以上相同
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請依相關營利事業登記
規定辦理。
(財政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691號函)
營業登記規則 第 3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
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七、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
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非依前條第二項辦理營業登記之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
記時,其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登記之名稱,除應表
明總機構名稱外,尚須附記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
。另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
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解釋函令:
問:營業房屋所在地有何限制?
答:(1)所在地應以有編釘門牌號碼為主。
(88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88225143號函)且以戶
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00室。
(2)所在地之門牌號碼無須連續,惟應相互毗鄰。
(91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088950號函)
(3)相互毗鄰尚不涉及跨越弄巷。
(91年7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45700號函)
(4)商號所在地為商號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
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商業號另於不同地點營業
,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3條辦
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
登記。
(9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079300號函)
(5)同一地址,惟樓層不連續則視為連續
【經85商85209632號函】
(6)應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規規定
(7)同一負責人得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以上相
同業務之營業登記
(財政部賦稅署91.7.26日台稅二發字第0910454617號函)
2012年7月9日 星期一
工商登記6-同一地址設立登記二個以上相同業務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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