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 星期四

申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完成申報程序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本人之納稅證明

該局說明,在臺外僑常為申請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或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事宜等,須取得納稅證明文件。本人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納稅證明時,需出示居留證護照正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請提示居留證護照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正本申請人護照正本供核。委任書上申請人之簽名須與護照簽名相符,如受託人僅能提示申請人之護照影本,須由申請人或受託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以供核對身分資料。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僑如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結算申報者,如該外僑欲申請納稅證明,須由納稅義務人(其中華民國配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並要求在納稅證明上載明外僑資料;或由該納稅義務人(其中華民國配偶)填具委任書,由受任人檢附委任書正本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申報之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詳加了解納稅證明之申辦流程與相關規定,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23113711轉1116或1118詢問。

服務科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1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