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並不代表所有股票或股權移轉均得免納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亦即最低稅負制)第12條規定,個人以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從事交易,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查核案件發現受調查人A君於97年間以每股3.8元購入某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690萬股,總價2,622萬元,該公司於98年間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A君剩餘600萬股,A君於99年間以每股10元將剩餘股數全數出售,售價6,000萬元,核算A君應有證券交易所得3,378萬元,因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該筆所得外尚無任何所得,A君誤以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查獲後核算應補徵基本稅額為555.6萬元【(3,378萬元-600萬元)×20%】,並以漏報論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95年起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有所得均應併入出售年度基本所得額計算,且可扣除600萬元免稅額,若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元,可不用申報;超過600萬元之基本所得額以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再以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從高納稅,納稅義務人除應繳納一般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部分合併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稅款,才算完成申報程序。民眾如仍有不明暸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吳麗華 04-23051111轉22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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