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營業人藉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中部地區某知名餐廳,利用股東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罰近3千萬元。

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經營之A餐廳申報營業收入與其營業狀況顯有偏低,經該局依法詳查,查得渠等於B、C銀行之存提款交易頻繁,經常有大額現金存入;因甲君及其配偶所得來源單純,並無其他投資收益,故研判該餐廳似將餐廳營收之現金就近送存上述2家銀行。

該局請甲君說明渠等銀行存款來源並提示相關事證後,甲君坦承A餐廳短漏報營業收入,因事證明確,故發單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外圍帳戶,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易遭國稅局鎖定查緝目標;另知名餐廳,倘申報營業收入與營業狀況不符,也是稽徵機關查緝對象。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否則一旦查獲將依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田家榮 04-23051111轉223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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