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復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融資租賃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4分之3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該等融資租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得不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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