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公司不得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但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公司向股東借款時:
  Dr:銀行存款 1,000,000元
    Cr:股東往來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轉列資本公積:
  Dr:股東往來 1,000,000元
    Cr: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拋棄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放棄債權之切結書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彌補虧損時:
  Dr: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元
    Cr:累積盈虧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同意書
另依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規定,股東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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