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於98年1月23日以後死亡者,始適用新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稅額及稅率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98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內容將遺產稅的免稅額由779萬元調高為1,200萬元,並將原來最高達50%的10級累進稅率調整為10%的單一稅率,有大幅度減輕遺產稅的效果,惟因該法係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故該修正條文應自98123起生效,所以要適用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須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8年1月23 日以後始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被繼承人於97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甲君等人於98年1月23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該局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累進稅率及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2千3百餘萬元,甲君等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98年1月23日始申報遺產稅,應按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重行計算應納之稅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遺產稅的核課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為核課依據,原核定依被繼承人死亡日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及稅率核定應納稅額,並無不合,而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並非所有的遺產稅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僅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適用修正規定,死亡日在98年1月22日以前者仍應按修正前之免稅額及稅率申報繳納遺產稅。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7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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