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變更通訊地址,應通知原戶籍地國稅局辦理通訊地址變更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於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後變更通訊地址,為避免稽徵機關對該申報案件有退(補)稅資料而無法通知納稅義務人,影響相關權益,仍請將變更後通訊地址通知原戶籍地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關通訊地址變更乙節,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後遇有搬遷或變更地址,請以信件或電話方式通知原申報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通訊地址變更,以利稽徵機關寄送退(補)稅通知書,避免產生權益受損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補)稅作業,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退稅疑義時,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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