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監管之研究機構,若研究勞務收入不符免納營業稅規定,或有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輔導或查獲,將予補稅或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惟前揭研究機構若有在境內銷售貨物(例如銷售載明其研發成果之書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租財產予他人而收取租金收入等)或提供勞務(含不符合前開免稅規定之研究勞務收入)之情事,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2009/06/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