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取得專利權即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

營利事業常認為取得產品專利權即表示係研究與發展支出的成果,可據以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為此常與稽徵機關產生爭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利法之制定,乃是對符合專利要件之發明,經由政府之審查,賦予獨占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之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之利潤,俾能不斷從事發明。至於其投入發明之支出是否能抵減稅額,仍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之支出,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支出事實,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公司自行列報有某項產品之研究發展支出300餘萬元,乃進一步查閱相關之研究發展報告與紀錄,並上網蒐尋相關產品之研發情形,發現公司雖稱係自行研究發展配方所調製之新產品,其配方並已取得專利權,惟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項產品在市場上早有公司生產銷售,甲公司僅係針對配方調製比例進行研究,使可依客戶需求調整配方比例,對整體產業而言並非屬新產品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爰否准適用抵減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請先行參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免被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