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與內控服務
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二、本部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8.6.3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