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有無需辦理所得稅扣繳,以免扣繳義務人因違反扣繳規定遭致處罰。
該局列舉扣繳單位常見的疏失,提供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包括:
一、 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例如給付租金)及申報。


二、 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三、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四、 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 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六、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內辦理扣繳申報。


七、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審查二科王亦宏 04-23051111轉22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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