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應繳納稅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稅捐? 該局答覆如後:
 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倘因贈與取得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欲申請退稅時,應由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第2、3、4聯正本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影本等,向該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事宜。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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