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繼承人之1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1人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時,可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繳納,惟遺產稅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務,全體公同共有人應納稅捐連帶責任,故繼承人中之1人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經核准繳納完竣,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徵收科左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