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提醒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款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於展延期限前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申請延期繳納核定補徵稅款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記得於核准展延期限前繳納。


該局說明,由於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不佳、失業率攀升,財政部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個人,自98年2月4日起,特別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使符合延期繳納標準並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得延期1至3個月繳納所得稅。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截至98年6月1日止,已核准延期繳稅案件計689件,延繳金額達28億4千8百餘萬元,其中綜合所得稅(含結算申報自繳和核定補徵稅款)案件計354件,金額7千2百餘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含結算、未分配盈餘、暫繳申報及核定補徵稅款)案件則有335件,金額27億7千6百餘萬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提出延期繳稅申請後,國稅局會發給延期簡復函,須注意把握於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前繳納;如屬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案件,請持簡復函第3、4聯結算稅額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核定補稅案件則只需持國稅局展延繳納期間之繳款書繳納即可。


該局呼籲,經核准延期繳納者,僅能採取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委託帳戶扣款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若納稅義務人忘記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金額可逕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徵收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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