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其相關支出需符合同項9款支出項目。
該局指出,所稱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內容含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350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100餘萬元。經查核其研究計畫及紀錄發現,列報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係屬各系統之改版,工作日誌記載為測試、訪談。該年度僅就現有技術而為之改良,以因應市場環境變動或顧客要求,因無法提示改進前、後系統主要功能改善情形,亦無法提示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亦無創新性及前瞻性,非屬上揭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範圍,否准其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各項租稅獎勵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稽核科黃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603
【2009/06/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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